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关于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我市出台了《晋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实施办法》。从4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4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准入(退出)标准。为进一步促进待遇公平,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准入(退出)标准进行同步调整。同时,部分病种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
本次调整后新增了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化脓性)、系统性硬化症4个病种,并将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统一划为重性精神疾病。特别注意的是,本办法印发前我市原执行的、不在本办法病种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肺间质性肺纤维化、皮肌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ANCA相关性血管炎),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但这四个病种不再纳入新的人员。
二、申报时间
职工慢特病申报与居民慢特病申报同步,实行“天天可申报、月月可鉴定、次月可享受”的原则,参保人员每月1-20日申报的,当月鉴定;20日以后申报的,次月鉴定,鉴定通过后次月1日享受待遇。
三、鉴定程序
各医保经办机构合理选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疗人员建立门诊慢特病专家库,成立门诊慢特病专家鉴定小组负责所辖县(市、区)参保职工的门诊慢特病鉴定工作,对照《晋城市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准入(退出)标准》做出鉴定结论,并在《门诊慢特病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鉴定通过后核发《晋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就医证》,作为享受门诊慢特病的待遇凭证。
四、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后,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重性精神病和结核病等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参照住院管理,门诊费用同住院费用累计计算,支付限额是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年度封顶线,支付比例从70%提高至75%。
晋城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标准END